海口市应急管理局 海口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海口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海口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口市应急管理局 海口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海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琼应急〔2022〕16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判定标准或受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坚持“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区级以上(含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海口市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平台的管理,接收、派发举报信息,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反馈和奖励,具有行政处罚权限部门负责对举报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条 举报人通过海口市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或者信函、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和相关证据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载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遇难人数、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受理市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等举报渠道转接到的举报事项,依法予以核查、处理,及时反馈和奖励。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在2日内反馈市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重新转发或者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受理的部门举报。举报人对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复举报的,不再受理。

第九条 承办单位受理举报后,应2日内告知举报人并组织核查。

(一)经核查属于本部门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立案进行调查处理或者30日内将线索材料移送具有行政处罚权限部门调查处理。

(二)经核查不属于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告知举报人结果和原因。

具有行政处罚权限部门对承办单位移送的举报线索材料应立即调查处理,并于30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承办单位。

第十条 线索移送后,承办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与接受移送的单位联系,了解举报事项进展情况,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自结案之日起7日内告知举报人,并向市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平台反馈。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延长理由。

因涉及面广、核查手段受限等原因无法独立查清的,承办单位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参照《海口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组织核查。

第十二条 经调查属实的,承办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举报人给予适当的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对应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按“谁受理、谁奖励”原则,市级承办单位受理的,由其发放奖金。市级承办单位受理,移交区级部门核查处理的,由市级承办单位发放奖金。各受理的承办单位完成奖金发放后,应将情况反馈市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平台或市应急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其他承办单位,避免多头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承办单位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单位。

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受理承办单位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通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受理承办单位验明身份。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有关人员举报事项参照执行。

(四)举报事项已被承办单位受理,或者已经立案查处的。

(五)举报事项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承办单位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七)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于处罚或核查结束后3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发放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因不可抗力、工作原因、有被打击报复的现实危险等正当情形而无法在期限内领奖,自该情形消除之日起30日内,举报人提供相应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可以领取奖励。举报人领取奖金后,需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缴纳。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负责举报接收、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个人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重复举报、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予以保障。市应急管理局汇总各承办单位奖励资金发放需求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按照月、年为单位,进行举报奖励信息的统计,并报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举报案件归档要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实行一案一卷单独立案归档,由专人负责保管;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依照法律规定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2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内容,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海口市应急管理局 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海口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应局〔2023〕55号)同时废止。

海口市安全生产举报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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