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海口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理解和落实《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

 《办法》原于2023年6月19日印发实施,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2023年8月24日,海口市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平台上线,新增了举报渠道,为更好提高平台操作性,提升举报奖励工作质量和效率,对《办法》提出了调整明确各部门举报奖励职责分工的内容要求。据此,有必要对《办法》的相关内容作出修改,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需要。

二、修订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海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琼应急〔2022〕160号),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负责同志在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修改初稿。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及部分省市企业意见,按照各方面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按照《海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提请市纪委监委关于《办法》廉洁性评估复评无意见后,经市应急管理局局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自2023年12月19日起施行。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5条,修改18条内容,其中新增4条,删除3条,合并修改14条。

(一)明确举报奖励工作基本原则。《办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办法》明确了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海口市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平台的管理,接收、派发、汇总举报信息,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反馈和奖励,具有行政处罚权限部门负责对举报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明确了各部门在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反馈和奖励工作中职责分工内容。

(三)规范工作流程。《办法》明确了举报人可通过海口市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或者信函、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举报,增加了海口市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平台直接举报新渠道,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完善举报接收和交办转办机制,制定《海口市安全生产举报办理流程》,规范了接收、转办、受理、核查、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强化无缝衔接各承办单位,进一步提高举报事项处置效率。

(四)明确举报奖励落实细则。《办法》明确规定了举报奖励按“谁受理、谁奖励”原则,市级承办单位受理的,由其发放奖金。市级承办单位受理,移交区级部门核查处理的,由市级承办单位发放奖金。明确列举有八种情形的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明确了奖励资金拨付方式,市应急管理局汇总各承办单位奖励资金发放需求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由市财政局予以奖励资金保障。明确了举报人领取奖金要求,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按要求领取奖金。明确了各受理的承办单位完成奖金发放后,应将情况反馈市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平台或市应急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其他承办单位,避免多头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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