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意见(修订稿)》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依据及出台目的
  为坚守耕地保护红线,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破解我市耕地占补指标“卡脖子”问题,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32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1〕8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市政府专题会及 “两重一大”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我市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指标回购模式,我局对《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意见》(海府规〔2021〕4号)进行修改完善,并征求了市司法局等17个单位的意见,同时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修改完善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意见(修订稿)》报市政府审议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修订稿)》共七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项目运作模式及投资收入来源(第一条)
  明确以区政府为项目业主单位,市土储中心为项目管理单位,市资规局为项目主管单位。区政府自行选择本级财政投资建设或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项目通过自然资源部复核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指标,其中的20%无偿上交省政府、40%无偿上交市政府、剩余40%归区政府作为项目投资收入来源。归区政府的补充耕地指标,按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自然资源部复核备案入库当日,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最近3批次同类指标成交价的加权平均(省级统筹指标的限价不作为参考价)计算亩均价格,由市政府向区政府购买。对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区政府按合同约定拨付归属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投资收入资金。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第二条)
  明确了区政府、市土储中心、市资规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任务分工。
  (三)规范项目报批流程(第三条)
  明确了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项目实施及监管、项目设计变更报批、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备案及上图入库、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等环节的报批流程和要求。
  (四)适用项目类型及建设内容(第四条)
  明确了本实施意见主要适用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及提质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等。
  (五)明确项目选址要求(第五条)
  明确了土地整治项目的选址要求:一是不存在权属纠纷,二是符合规划用途,三是符合现状用途,四是满足基本交通和灌溉条件,五是补充耕地连片规模不低于50亩,六是不在禁止整治的区域,七是不在限制整治的区域。
  (六)规范引进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引进社会资本的指导精神,借鉴省内外的经验做法,结合土地整治涉农矛盾难以解决的实际,提出了引进社会资本的指导意见,包括: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社会资本投资主体投资收入来源、引进社会资本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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