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理念,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遵循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以人为本、防救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办法》的体系框架包括总则、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助款物管理、附则等共六章四十三条,是结合我市实际及自然灾害救助需求进行起草,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则
  《办法》总则中明确了自然灾害救助的适用范围和救助工作原则。明确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即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级以上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救助准备
  为了实现灾前救助准备充分,《办法》从五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编制适用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助联动机制。二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上级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制定实施标准。三是加强资金、物资、人员、设施保障。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足额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和相关建设标准,每区至少设立一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救助物资社会储备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行政村(社区)以及居民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加强救灾队伍建设,深化军地协同机制,强化灾害信息员的防灾减灾职责;统筹规划设立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并做好维护和管理。四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五是充分发挥灾害保险在防灾减灾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或财政支持投保灾害保险。
  (三)应急救助
  为实现灾中应急救助高效有序,《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做好预报预警,自然灾害监测管理部门及时报送预警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分析评估,指导灾前救助准备工作。二是完善应急救助措施。各级减灾委员会按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落实应急救助措施,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三是建立救助物资紧急采购机制,救灾物资难以满足需求时,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应急购置计划,可先行组织紧急采购后补报手续。四是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逐级上报工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灾情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四)灾后救助
  为了实现灾后救助保障有力,《办法》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出规定。一是完善灾后救助措施。明确灾后安置的方式以及受灾地区和安置区域的管理要求;明确对自然灾害中的“三无”困难人员给予生活救助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规定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以及受灾特困户、低保户、残疾人、妇女儿童,予以重点帮扶;灾区人民政府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发改、资规、住建等部门为民房重建提供技术支持,并简化办理手续。二是明确人性化的关怀措施,规定因灾遇难人员的亲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近亲属依法享受抚慰金。三是明确救助申请基本程序,包括“户报、村(居)评、乡镇(街道)审、区定、市备”等流程。
  (五)救助款物的监督管理
  《办法》主要从两个方面予以明确。一是明确救灾款物的合法用途,规定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无偿用于规定的事项,专款(物)专用。二是明确救灾款物的发放和监督管理。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明确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方式,包括发放抚慰金、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和采购发放等;监察、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居)务公开等方式,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收救助(捐赠)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四、涉及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和救助款物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五、执行标准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市、区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应急管理局,承担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根据《海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自然灾害发生时,负责组织动员本辖区村民、居民开展疏散撤离、自救互救等工作。
  六、注意事项
  在本市范围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区或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八、惠民利民举措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应当遵循“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因灾倒塌住房的恢复重建和损坏住房的修缮;
  (四)采购及储运救助物资;
  (五)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
  (六)定向捐赠款物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
  (七)财政部门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的救助工作经费,用于改善应急管理部门救助交通、通讯、灾害信息处理以及应急演练、宣传、业务培训等日常工作支出;
  (八)财政部门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的救助生活类专用物资采购资金,用于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单位按照每年防灾减灾救灾需要,专项采购一定数量的生活类救助物资以及加工、储存和调运等日常工作支出;
  (九)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可直接用于救助的必要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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