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防范和控制采购风险,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依法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承办科室、局下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等)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等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多次自行购买,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含项目细化和追加预算),杜绝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行为,对于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安排的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年内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但确需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不足的项目,应按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预算调整的通知》(琼财采{2016}1763号)、《海口市财政局关于预算项目变更事项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财预[2015]4407号)要求进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
第五条 对采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货物、服务项目和采购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工程项目。承办科室、中心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采用公开投标招标方式采购。
第六条 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承办科室、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七条 承办科室、中心对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购买会计、审计服务或省内评估、工程造价等其他行业专业服务费用在200万元以下的)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或按照局采购预算计划,采取以下方式之一选定候选供应商:
(一)
制定采购计划和评审标准,在网站或报刊(最少两家以上)发布遴选公告,对响应的供应商形成评估报告,经局分管领导组织专题会讨论后选定至少3家候选供应商,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党委会审定。
(二)
制定采购计划和评审标准,在网站或报刊(最少两家以上)发布遴选公告,根据质量和服务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选取至少3家供应商,组织局机关纪委、政策法规科、办公室等相关科室进行独立评审,综合评分,以综合得分高低为标准,选定得分最高供应商为候选供应商。
(三)
参照询价方式,制定采购文件(询价通知书、评审程序、评定标准)在网站或报刊(最少两家以上)发布询价通告,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选取3家候选供应商,承办科室、中心根据以质量和服务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为标准,选定候选供应商。
第八条 候选供应商选定后,承办科室、中心按局议事规则规定要求,经局分管领导组织专题会讨论后,呈局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成交供应商。
第九条 承办科室、中心依据局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成交供应商的决定,按照《海口市应急管理局合同管理规定》要求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条 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供应商,拒绝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政府采购合同,由办公室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人员参与评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二条 局机关纪委、政策法规科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管。
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和执行情况:
(二)
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
供应商所提供的响应文件是否存在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情况。
第十三条 需要对采购活动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要求组织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