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地震(火山)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稿)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2   区政府、管委会抗震救灾指挥部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其它地震事件的划分
  3.3   分级响应
  3.4   自行启动
  3.5   指挥协调
  3.6  信息共享与保密
  3.7  社会动员
  3.8  应急联动
  4 监测报告
  4.l   地震监测预报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5.2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5.3   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5.4   临震应急响应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体系
  6.2   地震应急预案保障体系
  6.3   地震应急科普宣传体系
  6.4   队伍保障体系
  6.5   指挥平台保障体系
  6.6   救灾物资保障体系
  6.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8   基础设施保障
  7 应急准备
  7.1 建立机制
  7.2 值班值守
  7.3 预防准备
  8 附 则
  8.1   监督检查与奖惩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海南省地震(火山)应急预案》等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或周边地区发生地震事件及火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社会参与、资源共享,依靠科技、行动迅速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包括: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现场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详见附件1:海口市抗震救灾应急组织体系图)
  2.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做好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市政府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海口警备区副司令员、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局长、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卫健委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统战部、市委外事办、秀英区政府、龙华区政府、琼山区政府、美兰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旅文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市政管理局、市交通港航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气象局、海口供电局、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共青团海口市委、海口公路局、市红十字会、海口警备区、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海口支队、市邮政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中国铁塔海南分公司、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海南铁路有限公司、海口日报社、海口广播电视台、市水务集团、海南民生燃气有限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一览表详见附件2)。
  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部署、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负责向省委、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4)根据震情和灾情制定应急工作方案,视震情灾情请求省政府支援;
  (5)部署和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区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6)协调、接收、安排驻琼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市外救援力量等参加抢险救灾;
  (7)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8)组织和指挥抢险抢修各类基础设施,防范发生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
  (9)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10)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11)视震情灾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专项工作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12)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它任务;
  (13)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
  (14)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和业务骨干组成。
  办公室作为市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其主要职责:
  (1)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工作;
  (2)编制和修订市地震(火山)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宣教,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地震应急责任、措施;
  (3)督促指导各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和预案备案工作;
  (4)组织或参与灾情统计、核实、上报,新闻发布和震灾评估、调查处理等工作;
  (5)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区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现场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
  (6)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现场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区现场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必要单位负责人组成。
  发生较大或一般地震灾害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向受灾地区派出现场指挥机构或现场工作队,指导当地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
  (1)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
  (2)加强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迅速了解地震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4)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
  (5)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
  (6)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出现次生、衍生、耦合等事件;
  (7)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1.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及其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专家组主要由地震、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武警、住房城乡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通信、电力、气象等行业及高校从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相关科研工作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等。
  2.1.5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抢救组、生产恢复重建组、震情监视和次生灾害防御组、社会治安组、涉外事务组、地震灾害调查与灾情损失评估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等10个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职责分工详见附件3)。
  2.2.区政府、管委会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相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海口市行政区域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海口市行政区域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海口市行政区域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海口市行政区域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其它地震事件的划分
  其它地震事件包括有感地震事件、地震谣传事件和外地特大地震事件。
  3.2.1 有感地震事件
  发生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3.0级以下地震及我市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3.2.2 地震谣传事件
  出现地震谣言,对我市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3.2.3 外地特大地震事件
  我市行政区域外7.0级以上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震事件。
  3.3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地震灾害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一览表见附件4)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组织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组织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区级、管委会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区政府及管委会的分级响应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实际灾情超过了受灾地区政府的处置能力,提请市政府负责组织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如地震高风险区、老旧民房小区等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4 自行启动
  地震发生后,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震情信息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边处置边报告。
  3.5 指挥协调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我市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6 信息共享与保密
  地震发生后,各级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应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震情,并由各级政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地震事件发生后及时收集灾情、舆情,对收集的情况进行分析预估后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震情和灾情信息正式发布前应做好保密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涉及或影响到行政区域外的,按照相关省 (市、区)的程序和要求给予通报。
  如果地震灾害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要按有关规定明确通报的程序和要求。如果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3.7 社会动员
  地震发生后,灾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支援灾区等应急处置。
  3.8 应急联动
  按照“一队多用、专兼结合、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确定海口市消防救援支队为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立社会救援网络和社区救援志愿者队伍,并与海口警备区、武警部队形成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4  监测报告
  4.l 地震监测预报
  地震部门负责对本市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信息的分析处理,建立短临预报方案及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召开地震紧急会商会,并将情况及时向上级和有关单位上报和反映。
  4.2 震情速报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第一时间获取海南地震台、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发布的地震自动速报和正式速报信息,获取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向相关区域发布的地震预警信息,将测定的地震三要素、烈度等速报参数上报市政府,必要时通报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震区所在区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区政府及时将灾情等信息上报市政府。公安、应急、交通港航、资规、水务、住建、教育、卫健等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灾区所在区政府在本预案所指的地震灾害发生后将初步了解的灾情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做好信息汇总和分析评估汇总后的灾情报市指挥部。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灾区所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统战部、市外事办及市旅文局。市涉外部门获取信息后,要迅速将信息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5、应急响应
  5.1 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1)市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领导立即前往指挥部参加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市地震局向指挥长汇报初判烈度和灾情情况;指挥长下达救援命令,调动首批救援力量和救灾物资前往主灾区开展生命救援救治;向省人民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启动应急响应等情况。
  (2)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各行业抢险救援队伍必须在1小时内收拢人员、集结待命。第一批救援力量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前往主震区开展救援工作,途中与指挥部保持联络。
  (3)市交警支队迅速启动交通管制预案,组织交警(协调省交警总队)对进入灾区的各条道路按照“远端分流、近端管制、中心控制”原则实行交通管制。
  (4)必要时,市指挥部视震情灾情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现场指挥部群众生活保障组、震情监视和次生灾害防御组、抢险救援组工作人员必须在震后1小时内携带装备、资料到达指定位置集结,根据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的命令前往主震区。
  (5)基础设施抢险组组织电信、移动、联通海口分公司应急通信保障分队,震后第一时间出发前往主震区,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6)电力工程抢修保障工作组调派发电车、发电机,震后1小时内出发前往主震区,保障现场指挥部电力供应。
  (7)社会治安组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8)市政府发布公告,向公众告知地震初步情况、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安定人心,稳定社会,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震救灾;随着抗震救灾深入开展,市政府视情况发布相关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受灾情况。
  (9)各医疗救护队伍赶赴重灾区,基层医疗救护队伍第一时间到达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建立临时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对现场伤员进行抢救并根据现场需要组织转移救治伤;
  (10)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余应急工作组安排完涉及本工作组抗震救灾工作后,工作组组长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前往主震区(务必于震后2小时之内前往主震区)。
  (11)地震发生后,受灾区政府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等应急处置工作;收集灾情,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实行交通管制;组织灾区基层党组织、政府工作部门立即开展救灾工作;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12)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结束。
  5.2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1)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同步设立各区、管委会工作组指挥部,指挥、组织、协调、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市委、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市政府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可视情况组织市级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
  (2)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2小时内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并根据灾情和震情趋势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决定是否启动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部署指挥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并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如果破坏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同时通报驻军机关;
  (4)市政府领导视情况赶赴震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5)区级应急、住建、水务、教育、卫健等部门派出工作组到灾区协助救灾工作;
  (6)指导、协助抢修交通、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饮用水源保护、市政公用设施抢险抢修等工作;
  (7)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8)根据需要派出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赶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9)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及震区有关部门协助省地震局进行震害调查和震害评估工作。
  5.3 其它地震及火山事件的应急响应
  5.3.1 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1)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及时与省地震局联系,尽快确定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迅速向市政府报告;
  (2)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立即召开震情会商会,提出我市震情趋势判定意见,上报省地震局;
  (3)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将经省地震局审定的我市震情趋势判定意见,收集到的宏观震中、有感范围、舆情动态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做好新闻部门采访、报道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5.3.2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1)事件发生所在地区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对地震谣传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3)地震谣传事件发生所在地区区政府迅速组织防震减灾、新闻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
  (4)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迅速收集、汇总地震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如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应立即会同新闻、宣传、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区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5) 公安部门要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全力阻止谣传的扩散。
  (6)地震、公安、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尽快稳定社会秩序。
  5.3.3 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负责组织对外地特大地震事件抗震救灾工作的支援,视地震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的震情情况。
  (3)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负责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或相关技术人员对灾区进行支援。
  (4)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我市支援灾区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5.3.4 火山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
  (1)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强烈临喷异常现象时,启动火山灾害事件应急响应,海口市应急管理局(海口市地震局)第一时间获取海南地震台对火山的实时监测及火山类型和影响范围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火山灾害会商会,研究火山灾害应急响应对策,提出划定隔离带、转移当地居民、派出现场应急队等建议,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
  (3)海口市应急管理局(海口市地震局)会同其他部门做好应急值守、媒体采访和新闻信息发布等工作。
  (4)视情况,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派出现场应急队赶赴灾区,配合当地政府开展火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区域内居民转移和救援工作。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
  (6)根据情况,发布信息,引导国内外游客避免赴相关地区旅游,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助安置或撤离人员。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请求省人民政府进行支援。
  5.4 临震应急响应
  在省政府发布地震预报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组成单位的有关人员、预报区域区政府,应进入临震应急工作状态,做好抗震救灾的各项应急工作。
  5.4.1 临震应急管理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5.4.2 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5.4.2.1 市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核实、上报地震异常信息,加密地震趋势研判,并与上级主管部门建立快速沟通渠道。区政府负责强化群测群防工作,发现地震宏观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
  (2)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对策,并组织实施;
  (3)可能产生次生灾害(危化品、油气等)的企业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转移等防护措施;
  (4)电信、移动、联通海口分公司各自负责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保障应急指挥通信需要,尽力保障群众通信需求;
  (5)海口警备区、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海口支队等单位和相关区政府的抢险救援队伍应做好抢险救援准备。海口警备区负责协调驻琼部队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红十字会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8)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和指导地震预报区所在地区区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5.4.2.2 区政府及管委会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预报区所在地的区政府及管委会主要采取以下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1)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2)强化群测群防工作。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应广泛发动群众,收集各种地震异常情况,加强短临跟踪,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
  (3)临震预报发布后,区政府及管委会应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震情;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部署本辖区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加强对重点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治安。
  5.4.3临震预报解除
  省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延期或解除后,市、区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6.地震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体系
  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立完善地震应急工作部门和地震应急指挥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构。
  6.2地震应急预案保障体系
  6.2.1地震应急预案及演习体系
  市、区政府、管委会及镇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地震部门备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部门备案。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预案、政府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等组成的覆盖镇社区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以应对地震灾害为目的的地震应急演习和训练,使工作人员熟悉预案程序,掌握灾害处置方法,不断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6.2.2专家咨询制度
  制定专家咨询制度,建立地震应急、救援专家储备库,为抗震救灾提供智力支持。
  6.3 地震应急科普宣传体系
  各级防震减灾部门和基础组织应将地震应急科普宣传制度化、常态化、积极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众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当地政府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要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6.4 队伍保障体系
  6.4.1 抢险救援队伍体系
  市、区政府防震减灾、消防、教育、卫生、交通、水务、电力、通信、燃气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的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物资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经常性开展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完善抢险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提高政府和社会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6.4.2 志愿者队伍体系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化志愿服务组织、红十字会和社会基层组织,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6.5 指挥平台保障体系
  在省地震局指导下,综合利用监测、通信、计算机等高新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合理调度、科学决策提供保障。
  6.6 救灾物资保障体系
  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洗消药剂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与物资生产、储备运输、商品流通的单位和企业建立救灾物资供储协议,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急需物资储备和后勤保障。
  市政府应将应急救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做好政府应急资金准备、应急拨款准备以及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6.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区政府应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城镇建设规划,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确定应急疏散通道。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应标识应急疏散通道,并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
  6.8 基础设施保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通信部门做好地震时启用应急通信系统的准备工作,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市旅文局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供电部门要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灾区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电力供应。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路、城市道路、港口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
  7 应急准备
  7.1 建立机制
  7.1.1 建立应急会议制度
  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指挥长召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专题会议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研究提出,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的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7.1.2 建立联络员制度
  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通报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并参加全市抗震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研究讨论拟提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抗震救灾防范应对工作建议和意见(具体详见附件5)。
  7.1.3 建立抗震救灾会商制度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厅局)根据震情等级变化、灾情发展趋势等情况制定会商制度。及时组织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参加抗震救灾工作会商会议,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响应,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7.2 值班值守
  全市各级应急部门要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等主要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领导带班;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24小时手机畅通。
  7.3 预防准备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及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厅局)备案,制定人员转移、撤离安置方案,规划疏散路径,设立避难场所,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等工作。开展本地区地震灾害风险排查与治理工作。
  8 附则
  8.1 监督检查与奖惩
  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负责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奖惩。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区、管委会、市属各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修订本区、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备案。领导成员变动应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备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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