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在我市抗台风等各项应急救援活动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支持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发展,是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但也存在建设管理不够规范、救援能力参差不齐等问题,为培育支持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发展,加强和规范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提高社会应急救援能力水平,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海口市应急管理局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志愿服务条例》; (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五)《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六)《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意见(应急〔2022〕110号)》; (七)《关于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应急〔2025〕74号)》。 三、适用的对象 在海口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由海口市应急管理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主要从事应急救援事业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四、主要内容 《海口市应急管理局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共分四章二十一条,主要明确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性质、准入条件、管理和建设工作。 (一)队伍性质。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性质,即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准入条件。为了保障基本救援能力,明确队伍的准入条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必须取得应急救援员证书(初级/五级),且要有从事应急救援方面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以取得证书的时间为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在册的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骨干人员不少于20人(80%以上必须取得相关的专业应急救援培训合格证书)。 (三)管理和建设工作。明确了队伍建设基础规范、技能训练、参与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内容,且年度培训不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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