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琼府办〔2021〕6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4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84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解读内容

    为提高全省应急管理效率,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出台《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下称《预案》)。
  《预案》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在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超出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或者跨市县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请求,或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提出,需要参加、配合或协助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预案》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预案》指出,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分析研判等工作,设有应急指挥中心和24小时人员值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风险监测监控工作。省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明确责任单位和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是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相关单位和企业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时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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