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目的依据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深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重要论述和讲话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紧紧围绕全面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目标,贯彻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军地联合、社会协同、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组织保障体系,加强风险治理前置化、应急能力现代化、社会参与多元化体系建设,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应急安全保障。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海口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1.3.2本预案是全市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用于指导全市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

1.4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4.1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事故。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如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事故、建筑施工事故和其他工矿商贸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民用航空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农业机械事故、踩踏事件、核与辐射事故、能源供应中断事故、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和其他事故灾难。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群体性中毒、感染事件、病原微生物(菌毒株)事件、动物疫情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公共卫生事件等。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和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金融安全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者引起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2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部门制定,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社会安全事件分级另行规定。

1.5响应分级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响应。

1.6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等。

1.6.1应急预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区以上(含区)党委和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总体应急预案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预案管理等内容。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区以上(含区)党委和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是区以上(含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四)镇(街道)、开发区应急预案:重点规范镇(街道)、开发区层面应对行动,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任务分工、处置措施、信息收集报告、现场管理、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

(五)村(社区)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点位、应急响应责任人、预警信息传播与响应、人员转移避险、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六)单位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转移、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

(七)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部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侧重明确指挥体系、主要责任、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应急联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线路等内容。

1.6.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一)应急工作手册。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等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应急工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响应措施、处置工作程序、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二)事件行动方案。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组织指挥体系

在市委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配套,实现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的全流程管理,指导各区、各部门及基层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市应急指挥部

在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统一领导下,市设立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市消防救援支队有关负责同志等组成。

2.1.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风险研判、预案编制、队伍建设、资源保障等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分工由牵头处置单位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其中,市公安局负责协调处置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处置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处置海洋灾害类突发事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处理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增设、调整,由相应牵头部门根据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提出建议,报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抄送应急管理局备案。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对应的牵头部门。

2.1.3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统一组织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下设各工作组,并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1.4市级工作机构

市级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并做好风险评估、资源调查和案列分析工作,统筹相关应急预案编修、评审、修订工作。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中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依据专项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2区级及基层单位指挥体系

2.2.1区政府在区委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政府或相关市级牵头部门视情现场督导指导,并提供支援。区级指挥体系可参照市级指挥架构设置,结合属地实际,对突发事件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明确。

2.2.2各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村(社区)依法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协助上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专家组

区以上(含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专家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组建专家咨询组,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技术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1.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登记制度,掌握风险动态。各区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对已确定的特别重大、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逐一建立风险台账,形成城市易发风险分布图、风险隐患清单等,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3.1.2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统筹建立村(社区)、重点单位基层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对特别重大、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监控制度。各级部门定期进行督导检查,指导相关单位针对特别重大、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落实风险责任制、及时整改、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措施。对一些影响较大、群众反应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通报。

3.1.3强化城乡风险防控基础能力建设,打牢风险防控基础。城乡规划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须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抓好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

3.2 监测与预警

3.2.1 信息监测

区以上(含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加强对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森林、海洋、生态环境、空间目标,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状况、人员分布和流动情况,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植物病虫害、食品药品安全、金融异动、网络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安全、无线电及其他情报信息等综合监测,推动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深度融合,多种途径收集获取并共享信息,完善信息资源获取与共享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位,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

3.2.2 风险预警

(一)预警分级。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加强信息综合和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发布预警并提出处置措施建议。

(二)预警信息发布。市政府负责统一发布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以上(含区)政府或者授权的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发布预警信息,应当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报告上一级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有关地区,并依据事态发展及时作出调整。

预警信息应当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公众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三)预警信息传播。综合运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急服务平台、应急广播、宣传车、警报器、广播电视、新媒体平台、短信微信等手段,扩大预警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夜间等特殊时段,采取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确保预警信息传播对象无遗漏。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通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维护,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和传播。

(四)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依法采取转移疏散人员、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保卫重点目标、排查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等措施;依据相关专项预案,做好相关响应准备工作。必要时,依法采取封控有关区域、暂停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具体措施,应当在相关专项预案中予以明确。

(五)预警解除或者启动应急响应。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 处置与救援

3.3.1 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一)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关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事发地镇(街道)和村(社区)要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统筹调配本区域各类资源和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信息。

区以上(含区)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经研判符合相关条件的,立即启动相应层级的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调动相应的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等资源,依据相关响应处置原则组织应对处置,并根据相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涉及本市人员、机构或者单位的突发事件,市、区有关部门要主动了解掌握相关情况,根据上级统一安排,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信息报告

区以上(含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重点企业的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共享与情报合作,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1.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公民个人、专业机构、监测网点、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和有关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或者通过110接处警电话或者119(火警)、120(救护)、122(交警)、12345(政务热线)、963666(供气)、95598(供电)、963111(供水)相关渠道报告。

2.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立即核实处理,及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对于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立即移送相关单位核实处理。

3.信息报告遵循“一事一报、随发随报、即接即报、边核边报、阶段续报”的原则,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要做到“首报迅速、续报准确、终报完整”。

4.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压制、阻挠他人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牵头部门应当向相关方面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并按规定逐级报告。研判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者特殊情况,事发地区以上(含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立即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5.各区委、区政府要全面掌握本地区突发事件信息。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要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除极特殊情况外,应当在1小时内口头或者书面如实报送;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同时通报有关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

6.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信息报告要在规定时限内,一般通过党委政府值班室和信息工作系统或者传真等方式书面报送,有条件的可以一并提供图片和声像资料。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行以信息或者电话方式口头报告,后续及时补报书面材料。书面信息报告按规定实行统一格式,涉密事件信息按有关规定渠道报送。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3.2启动响应

突发事件处置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党委和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突发事件发生后,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一)突发事件发生或启动三、四级应急响应时,专项应急指挥部开设运行,当发生重、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启动一、二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在专项应急指挥部基础上开设。

初判发生重、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上级指挥机构启动响应时,市、区应急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并与上级指挥机构衔接,在上级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指示,可以提级、提前响应或者直接在现场开设指挥部。当发生无对应预案响应的突发事件时,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可以成立新的突发事件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三)当发生耦合事件,同时启动两个及以上专项应急预案时,应当对相应指挥机构进行整合。

(四)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3.3.3 指挥协调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省委、省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市委、市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区委、区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提供相应支援或者指挥协调应对工作。必要时,根据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报请上级党委、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一)基本指挥。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和应对工作。依据相应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职责,规划做好人员、队伍、物资、装备、器材、信息等应急准备,确保随时启动、随时到位。

根据现场处置救援情况,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指挥长,及时掌握现场动态并做出决策、指令并做好协调保障工作。

(二)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负责落实应急指挥部决策和指令,调配现场人员、物资,组织现场处置救援,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并负责处置现场突发状况,特殊情况下,允许边处置边报告或者先处置后报告。

参与现场救援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与现场指挥部做好衔接,服从现场指挥部的决定,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三)上级设立指挥机构时,下级指挥机构应当纳入上级指挥机构。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指挥机构应当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

3.3.4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应应急指挥部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开展处置工作,采取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市级层面应对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掌握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启动应急响应,协调相关部门、单位、专家组成员,开设指挥部,根据事态成立现场指挥部,第一时间向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按照报告要求逐级上报。

(二)依据有关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力量开展人员搜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治、疏散转移、临时安置、应急救助、监测研判、损失评估、封控管控、维护秩序等处置措施。有关具体处置措施,应当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三)统筹调集资源进行应急保障,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或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支援支持。

(四)协调各级、各地区和部门关系,统筹上报重要事项,落实上级对突发事件处置部署决策,研究决定区委、区政府及其指挥机构提出的请求事项。

(五)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部门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六)研究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制定相关方案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委宣传部和网信办负责对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与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一)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信息发布一般原则为牵头处置部门负责制,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级层面组织应对时,指挥机构或者市委宣传部门会同牵头处置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更新;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由省或者国家相关机构、部门统一组织发布信息。一般情况下,最迟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并在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同时根据应对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政府负责。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据、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应对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有关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三)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舆论引导,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会同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建立舆情处置机制。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测、分析;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突发事件的新闻媒体服务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和报道;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按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及时予以澄清,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各电信运营商和新闻媒体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

3.3.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依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党委和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应当及时撤回。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市委、市政府统筹、监管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区委、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的损失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快速核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一)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调集、征用的劳务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对伤亡的人员依法落实工伤待遇、抚恤或者其他保障政策,组织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中致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并提供心理援助及司法援助。

(二)对征用财产可以返还部分及时返还,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社会救助

(一)民政部门负责拟定社会救助政策及标准,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自然灾害的灾后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收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接受捐赠部门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四)红十字会对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并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慈善组织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应当在有关党委和政府的统筹协调、有序引导下依法进行。其他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五)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依法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残联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七)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和物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有关资金、物资的筹集、管理、分配、拨付和使用等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3.4.3 调查与评估

按照突发事件分级管理原则,由统一领导处置的党委和政府组织调查评估,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起因、经过、性质、责任等,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结论作为灾害救助、损失赔偿、恢复重建、责任追究的依据。特别重大或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突发事件由省委、省政府配合国务院调查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3.4.4 恢复重建

(一)恢复重建工作遵循“中央统筹指导、地方作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省委、省政府负责,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委、市政府负责,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委、区政府负责。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履行统一领导或处置职责的党委和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及时组织和协调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电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务、能源、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公共基础设施及生态环境。

(三)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政府应当依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国家援助的,由省政府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4.1.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常备性骨干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4.1.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级政府的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宣传、网信、能源、国防科工、铁路、民航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重点推动矿山、危化、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医疗卫生、航空、桥梁、隧道、生态环境、核辐射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同时推动组建通信、供电、供水、交通等保障、抢险救援队伍。

4.1.3军队应急救援力量。依法将军队应急力量纳入国家应急力量体系,强化信息互联互通。

4.1.4基层应急队伍。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以及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发展扩大群防群治力量,有效发挥先期处置作用。

4.1.5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健全参与应急救援现场协调机制,引导规范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健全各类应急队伍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共训共练、联勤联演和相关装备、器材、物资、训练设施等的共享共用,做好安全防护,形成整体合力。

4.2 财力支持保障

4.2.1市、区政府应当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4.2.2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执行。

4.2.3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落实调用、征用补偿或者补助政策。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2.4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推行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保障民生类相关保险以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4.2.5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物资、资金、技术援助和捐赠,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的管理。

4.3 物资装备保障

4.3.1区以上(含区)政府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动态更新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目录,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应急、卫健、科工信、住建、公安、财政、资规、生态、交通港航、商务、国资、市场监督、粮食和储备、林业、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拟定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分别依据职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共享调拨机制。商务部门会同科工信、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菜篮子集团做好生活必需品保障机制,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实施;科工信、财政、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优化重要应急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对短期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3.2区以上(含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依法与有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有关企业应当根据协议,按照政府要求,进行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并确保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要求。

4.3.3区以上(含区)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应急和国防动员需要,推动建立应急物资军地联储联备机制。研究做好物资统筹运用,探索将民兵应急力量专用装备纳入地方应急管理体系统筹保障,实现战备、应急、卫生防疫等装备物资器材的联储联管、共享共用,提高物资使用效益。

4.4医疗卫生保障

4.4.1市卫生健康部门对接省卫生健康部门在120指挥体系基础上健全完善医疗卫生动态数据库,整合全市急救网络,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明确各类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物资、设施设备和人员。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

4.4.2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医疗救助应急保障措施、医疗卫生队伍组建和设备、药品供应、物资调度等方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中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处置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4.4.3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安排医护人员,准备医疗器械和救助药品,组织救护。红十字会及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4.4.4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检测网络的优势,开展应急救护知识的专门教育,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4.5交通运输保障

4.5.1市、区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应急运输保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应急调度和运力保障,确保运输通道和客货运枢纽畅通。

4.5.2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完善紧急情况下应急运输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顺畅、有序、联动、高效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公安交警部门及时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交通管制。海事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其管辖水域的紧急交通保障。道路、铁路、机场、桥涵、码头等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4.5.3公安、应急管理、消防、卫生健康、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航空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健全航空救援指挥调度和综合保障机制,提高航空应急救援能力。

4.5.4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应急运输保障中的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4.6人员防护保障

4.6.1区以上(含区)党委和政府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到应急避护场所或者其他安全地带。

4.6.2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7治安保卫保障

4.7.1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7.2突发事件发生地镇(街道)和村(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持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8应急通信电力保障

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实施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工程,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建立完善的处置突发事件联络通讯录,加强日常畅通调度,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发展改革、电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极端条件下应急发电、照明及现场供电及时抢修恢复。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应急指挥部体系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37号)文件精神,建立常备结合的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充分考虑“断路、断电、断网”情况,立足最坏的打算保障应急指挥畅通。

4.9基础信息保障

4.9.1气象部门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4.9.2水务部门应当加强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4.9.3海洋和地理信息测绘部门按照职责加强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海洋水文信息服务;及时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4.9.4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城市管理、水务、海洋、地理信息测绘等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地理空间信息资源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应急队伍库、应急物资库、应急避难所库、辅助决策知识库,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4.10社会动员保障

4.10.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各方力量依法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4.10.2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可视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所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4.11避难场所保障

4.11.1区以上(含区)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建设规划,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场所。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负责规划建设突发事件避难场所。城市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农村可以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方开辟临时避难场所。为妥善安置紧急疏散人员,可以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施、场地作为临时避难场所。避难场所、防护工程应当设立应急标志,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

4.11.2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和工程要符合“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保障安全”的要求,同时确保疏散人员食宿、如厕、饮水、医疗等方面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4.12科技支撑保障

4.12.1区以上(含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基础科学和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研究,加快推动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和应急管理学科体系、职业技术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具有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和科技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具和新药品。

4.12.2区以上(含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推广运用智能机器人、无人机等高新技术救援装备,加强无人机通信、运输等先进技术应急装备配备和应用力度,强化无人机实战验证,提升远程应急通信和救援调度效率。

4.13区域协作保障

4.13.1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毗邻省份相关城市的交流合作,突出组织领导、联席会议、信息通报、资源共享、联动处置、协同演练、交流合作等多方面的机制建设,不断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联防联控能力,为区域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合作平台。

4.13.2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突发事件区域协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4.14其他保障

4.14.1有权限的地方应当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立法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程序,做到依法规范、依法处置。

4.14.2区以上(含区)政府及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有关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措施,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4.14.3区以上(含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及时就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教育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根据区以上(含区)政府或者授权的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采取停课等措施。对监护人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4.14.4发展改革、商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能源应急保障体系,提高电、油、气等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能源供应。

4.14.5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健全突发事件相应的应急保障体系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完善相关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启动应急保障机制。

5.预案管理

5.1 预案规划与编制

5.1.1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同时抄送上一级相应部门。

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5.1.2市、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应急预案,镇级人民政府、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

5.1.3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5.1.4编制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风险评估主要是识别突发事件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

5.1.5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及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衔接。各专项应急预案需在提请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前组织协调衔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与送审材料一并提交至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出具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审批、发布、备案

5.2.1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修订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送审批。

5.2.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以本级党委和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审批印发程序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执行。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巨灾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审批方式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5.2.3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一)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区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局,同时抄送本级有关部门;

(四)开发区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市应急管理局,同时抄送市有关部门;

(五)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依据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备案,同时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六)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七)镇(街道)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区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镇(街道)备案;

(八)中央企业集团所属单位、权属企业的总体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5.2.4专项应急预案印发后,各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依据职责分工,分别编制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报送预案牵头部门进行衔接审查。预案牵头部门审查合格后进行汇编,连同预案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编制说明报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2.6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5.3培训、宣传、演练

5.3.1应急预案发布后,其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日常培训内容。

5.3.2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5.3.3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地震、台风、风暴潮、洪涝、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5.3.4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演练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市、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根据需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

5.4评估与修订

5.4.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5.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4.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6.责任与奖惩

6.1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2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6.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

7.附则

7.1本预案涉及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央驻海口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修改建议。

7.2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海府〔20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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