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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6035644-8/2023-14123 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海口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名  称: 海口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防震减灾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 2023-11-03
文  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海口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防震减灾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服务方式

服务对象

责任科室(中心)

1

地震信息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五十二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主动

公众

防震减灾管理科

市地震监测中心

2

地震目录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中震发测 2006〕65号)。

主动/依申请

公众

市地震监测中心

3

建设单位增建、新建抗干扰设施指导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依申请

公众

市地震设防中心

市地震监测中心

4

地震宏观异常调查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七条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主动

公众/政府

市地震监测中心

5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海口市活动断层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

依申请

公众

市地震设防中心

6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每年5月12日全国防灾减灾日所在周为本省防震减灾宣传周。鼓励家庭和个人常备地震应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降低地震灾害损失。

主动

公众

防震减灾管理科

综合减灾和火灾防治科

市安全生产宣教中心

7

农村民居抗震防灾知识技术服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民居抗震防灾知识宣传教育,支持、引导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依申请

公众

防震减灾管理科

市地震设防中心

8

开放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和地震监测台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主动/依申请

公众

防震减灾管理科

地震监测中心

市安全生产宣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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