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现予注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琼海危化经字〔2021〕000110号)。
特此公告。
海口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现予注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琼海危化经字〔2021〕000110号)。 海口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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