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2日1759分,在海口市龙华区广场路海口人民公园北门西侧非机动车道发生一起机械探挖路面挖破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的事故。

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根据市委主要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要求提级开展事故调查,依法依规严肃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海口市人民政府成立了龙华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22”燃气泄漏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区政府、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组成,邀请纪委监委、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项目基本情况

涉事项目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广场路海口人民公园北门西侧非机动车道。项目名称海口市龙华区大同沟片区排水管网维修及更新改造工程一期项目该项目工程内容包括在龙华二横路、景玉路、广场路污水管道、广场横路污水管道、玉河路、滨河路、龙丰路、滨海新村路等路段新建分流制排水管网。该项目已于2024年10月31日取得施工许可证,计划工期为2024年12月16日至2026年1月8日。项目合同金额为77025282.29元。

)涉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龙华区水务局;法定代表人:潘进;注册地址: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19号龙华区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6010374777897X9,赋码机关:中共海口市龙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构性质:机关单位。

2.代建单位:海口市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是海口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所晓;企业类型:国有企业;注册地址:海口市世纪广场路1号世纪大桥监控中心;登记机关: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范围: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城乡市容管理;城市绿化管理;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科技中介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医院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施工单位(联合体):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云强;企业类型:国有企业;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琼州大道21号琼山区商务局办公楼三楼;登记机关: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工程项目管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信息咨询服务,房屋拆迁及拆迁服务。具体负责该项目龙华二横路、广场路、广场横路、滨河路、景玉路的更新改造工程。

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志坚;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58号5-6楼;登记机关: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建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负责该项目的玉河路、龙丰路、滨海新村路的更新改造工程。

4.监理单位:际龙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龙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云贞;注册地址: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城市广场C座25楼;登记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事故涉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云强,男,身份证号:460100XXXXXXXXXX14,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

2.凌丽生,男,身份证号:440923XXXXXXXXXX3X,一建公司广场路施工现场负责人。

3.张孟明,男,身份证号:460026XXXXXXXXXX12,项目挖机操作人员,持有工程机械技能岗位操作证(证书编号:JX43LJ20XXXXX53,有效期为2024年9月29日至2030年9月28日)。

4.李广平,男,身份证号:440923XXXXXXXXXX13,项目现场施工工人。

)事故涉及机械设备

机械品牌:小松PC200-7,机械类型:挖掘机,机械环保代码:1-MF000030,出厂年月日:2009年12月9日,设备所有人:刘吉

)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92元,无人员伤亡。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4月228时,现场施工负责人凌丽生带领工人李广平和钟良在广场横路以西配合桩机埋管。14时30分凌丽生和李广平到广场路距离事发地点15米处人工探挖电信光缆地下管线,但未探挖到电信光缆地下管线,17时50分,凌丽生、李广平2人转到事发地点进行人工探挖民生燃气公司已标明地下有燃气管线的路段,人工清理被破除混凝土路面上的碎石块和沙土(未通知民生燃气公司人员到场指导),17时59分,凌丽生指挥挖机手张孟明用挖掘机清理石头时(在探挖过程中碰到石头)不慎挖破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

(二)事故应急处置与评估

燃气管道发生泄漏后,凌丽生第一时间电话通知一建公司工地联络员李诗奇,李诗奇18时电话告知民生燃气公司人员吴清涛;18时07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接警后,立即调派爱力专职消防站、长堤路消防站4车22人赶赴现场,利用水喷雾由侧上风向稀释泄漏天燃气,向湖面一侧驱散,协助该路段值守交警对下风向100米区域内人员、车辆进行疏散警戒,利用可燃气体探测仪进行实时监测,同时通知民生燃气公司到场协助;18时20分,民生燃气公司人员吴清涛到达现场,18时22分,关闭该改段燃气管道控制阀门;18时52分,现场处置完毕,险情得到控制19时38分完成抢修并恢复送气。

事故发生后,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未造成次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得当,未发现应急救援过程中存在问题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一建公司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在未通知民生燃气公司到现场指导、监护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挖机在埋设燃气管道路段周边探挖,挖破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

2.间接原因

1)代建单位路桥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落实《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四个一”制度》不到位,未按照制度要求每月下发安全整改通知书,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违规作业,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监理单位际龙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在项目监理巡查过程中未发现施工单位违规作业并予以及时制止,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龙华区广场路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22”燃气泄漏事故一起因违规机械探挖造成燃气管道泄漏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龙华区水务局对路桥公司、一建公司和际龙公司的项目现场施工管理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责任。

(二)龙华区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未深刻汲取“3·18”4·16燃气泄漏事故教训,未引起重视,虽开展辖区内涉及燃气、水、电、国防光缆等地下管道管线的建设项目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未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凌丽生安全意识淡薄,明知施工范围内地下存在燃气管线,仍违规指挥张孟明使用挖掘机探挖,性质恶劣。

2.张孟明安全意识淡薄,明知施工范围内地下存在燃气管线违规使用挖掘机探挖。

3.李广平安全意识淡薄,未制止张孟明违规使用挖掘机探挖行为

以上3人均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破坏燃气管道设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涉事相关责任人履职问题建议转相关单位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1.云强,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罚款。

2.一建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作业人员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罚款,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

3.路桥公司未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罚款,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

4.际龙公司未正确履行监理工作职责,督促检查不力,未督促一建公司整改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罚款,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龙华区水务局向龙华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龙华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省国资委按有关规定对一建公司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五、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路桥公司要加强对该项目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公司“四个一”制度,强化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统一协调监管,严格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一建公司要严格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该项目的安全施工,施工前应提前通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旁站指导,切实做到对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和安全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强化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按制度规程操作,绝不能存在侥幸心理。际龙公司要严格履行监理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在涉及地下管线施工时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监理记录,对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事故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工整改。

(二)强化部门行业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尤其是涉城镇管道燃气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大巡查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不放过,严查重罚,涉嫌犯罪的,依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坚决遏制野蛮施工挖破燃气管道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协同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达到共抓共管,严防燃气泄漏事故再次发生。

(三)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龙华区要汲取“3·18”和“4·16”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辖区内所有涉及燃气、水、电、国防光缆等地下管道管线的建设项目安全隐患,做到底数清,措施明。充分发动街道社区力量在公共场所发放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册、海报等,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畅通监督和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发现野蛮开挖等违规行为要积极举报,营造全社会关注燃气安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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