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等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本市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指导联合应急预案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三)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四)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五)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衔接驻市军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六)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区(开发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七)负责全市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市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台风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九)组织协调全市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提出重大灾情的损失报告、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建议以及公民参与全市性应急处置表彰奖励建议,管理、分配上级下拨及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全市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三)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制定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海洋预报减灾工作,组织开展海洋观测、预报、海洋灾害应急处理工作。

  (十七)负责建立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组织协调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组织开展地震紧急救援工作。

  (十八)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市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十九)指导各区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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