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2026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高火险期间,全市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禁止野外用火。 海口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口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实际,特发布此禁火令。 一、禁火期 自2025年12月1日起至翌年5月31日止。其中,翌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域 全市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高火险期间,禁火区域禁止野外用火。 非高火险期禁火期间未经批准禁止野外用火。 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三)烧香、点烛、烧纸钱; (四)烧山、烧荒积肥、烧田(地)梗草、烧垃圾; (五)吸烟、野炊、烧烤、玩火、烧火取暖、使用明火照明; (六)其他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禁火期防火检查 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和妨碍检查。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记录相关信息,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禁火期野外违规用火的处罚规定 根据《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七的规定,野外用火禁令发布期间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上述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禁火期野外违规用火的监督和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森林禁火令行为或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或公安、应急管理、林业或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报告。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19。 本禁火令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6日 防范森林火灾的发生 必须提高警惕 森林草原火灾警示教育片 安全提示 进入森林高火险期 广大群众要增强防火意识 切勿在山林附近或林区、野外烧纸钱 放爆竹、焚香、野炊、烧荒等 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森林防火“十不准”请牢记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请大家一起积极行动起来 防患于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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