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并遏制由电动自行车火灾引发的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及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一、管理责任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管理其服务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应对电动自行车固定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统一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

 ()未设物业服务的“三无”居民小区,由属地镇街督促指导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明确该居民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由其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设置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指引》(附件1)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安全监控设备应符合安防监控技术标准,进行24小时监控防护。鼓励采用智能充电设备、电梯轿厢识别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管理。

 ()对无固定停放场所、场地资源紧张的居民小区,由属地政府牵头,组织资规、住建、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会商研究,采取利用小区周边有条件的公共区域、场所建设公用停放充电设施等方式予以解决。

 三、管理要求

 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责任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日常管理。

 ()应建立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应每天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并如实填写防火检查和巡查记录,及时消除隐患。鼓励引入专业运营单位进行管理,并落实日常巡查要求。

 ()应制定并落实管理区域的电动自行车进出登记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无证、无牌的电动自行车,劝阻其进入管理区域停放。

 ()每月至少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的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公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职责,规范停车位置和疏散路线,充电部位应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和要求,充电装置应采取防撞措施。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不得随意关停。有条件的地方,安排人员值守或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措施。

 ()应引导广大业主、物业使用人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应常态化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培训演练。

 ()应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属地镇街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处置。

 四、规范使用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约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管理事项,并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管理的决定。

 ()严禁在地下车库、建筑架空层及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共用走道、楼道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

 ()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的厂家生产的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选择有相关资质的维修机构或人员进行维修保养,定期更换老化电池,不得擅自改装。

 ()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充电,在充电前应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不得一座多充,不得“飞线充电”,不得长时间过度充电。充电时,充电器应远离可燃物,不得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坐垫等可燃物上,并确保通风、散热。

 五、村()民自建房参照本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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