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指导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指引。

一、选址要求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与其他民用建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地与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小于2米。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在进出方便、使用方便、监控全覆盖的位置。设有微型消防站的单位,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在便于微型消防站就近处置的位置建设。充电场所值班室与电动车充电区域应保持安全距离,或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并应有利于人员疏散。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建筑贴邻设置。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取防雷、防风、排水等措施。
二、建设要求

 ()建筑构造

 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使用的建筑构件应采用耐火极限A级材料。

 2.与建筑贴邻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贴邻部位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充电停放区域设置

 1.设置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进行防火分隔。宜以每30辆电动自行车或20米为最小防火单位,通过不低于1.2米的实体墙或其它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

 2.划分功能区域。在设置防火分隔的基础上,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按照充电区域和非充电区域进行功能分区,所有电动自行车按照划分的功能分区进行充电、停放。

 3.分类实施管理。将使用3年以上的锂电池的电动车自行车作为管理重点对象,对车主进行登记造册,单独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

 ()安全疏散通道设置

 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面积≥120平方米的,应设置不少于2个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且应分散布置,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5米,两个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米。

 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面积<120平方米的,应至少设1个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5米,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米。

 ()消防设施器材配

 1.设置消火栓。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室外消火栓,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米范围内的,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确有困难的可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2.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室内和有顶棚的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可安装简易喷淋装置。

 3.安装报警装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确有困难的可安装具有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报警信号应能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

 4.设置排烟设施。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和外墙面的上部,可开启外窗净面积不少于室内面积的2%。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排烟量按60m³/(h.m²)计算。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米。

 5.配备灭火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按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确定火灾危险性,并配置相应灭火器。

 ()电气设备保护

 1.充电设备。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充满或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10个。

 2.电线保护。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或线槽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有条件的场所可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安全监控系统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系统。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海口市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已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参照本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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